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3〕005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文综罚字〔2023〕005号
当事人:张XX
证件及号码:居民身份证34242519810501XXXX
住址: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丰墩村五拐组
2023年4月10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市长热线转办举报投诉,游客刘XX称其在淮南玉屏旅行社报名4月8日至9日扬州两日游,在行程中导游擅自增加“夜游大运河”项目及服务不足等问题。
经立案调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收集材料、调查询问等方式,调取了如下证据:
1《淮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记录单》,证明旅游举报反馈情况。
2执法人员与刘XX微信聊天截图4张,证明其通过玉屏旅行社报名扬州两日游,且行程中导游存在导游擅自增加旅游项目等服务不全的事项。
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收集孙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玉屏旅行社进行现场检查并调查询问涉案相关情况、孙XX个人身份信息。
4收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江苏玉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主体资格齐全,具有独立行使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能力。
5收集《旅游合同》1份、《经典扬州两日游行程单》1份。证明刘XX与江苏玉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扬州两日游的具体行程安排。
6《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组团社同行合作协议书》1份、李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扬州两日游行程中因游客主动申请,导游才增加“夜游大运河”的项目,安徽旅帮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玉屏国际旅行社淮南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旅帮公司作为此次行程的地接社。
7《营业执照》1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安徽旅帮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8《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刘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刘XX投诉后才得知增加旅游项目是游客主动要求,并对投诉处理表示满意及刘XX主体资格。
9《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张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导游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是扬州两日游的带团导游,且具备导游资质,增加旅游项目是游客主动提出。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执法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张XX擅自增加旅游项目的违法行为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违法行为不成立,未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张XX擅自增加旅游项目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扬州两日包价旅游活动(2023年4月8日至9日),带团导游为张XX,在行程中应部分游客请求增加旅游项目,并未及时将增加旅游项目的具体情况告知所有游客。就张XX擅自增加旅游项目一事,责令张XX加强导游规范,充分保障游客的旅游权益。
(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附后)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5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三)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
(四)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
调查终结后,对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的案件或者因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公民3万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万元以上罚款,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等行政处罚的,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对集体讨论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