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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3〕04号】

发布日期:2023-04-21 10:32作者:政策法规科 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3-04-21 10:32作者:政策法规科
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阅读: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罚字〔202304

 

当事人:山西英才艺术研究院

证照名称及编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40000MJY39XXXX)

法定代表人:史XX

住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德国小镇44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3月6日09时39分(以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为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尹小雨(12070021032)、刘慧(12070021025),在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文物执法大队办公室,使用红米笔记本电脑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备案情况进行远程勘验。

执法人员在该平台相关页面查询,发现由安徽临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办的山西英才艺术研究院社会艺术考级活动,自2021年5月份以来在淮南举办的12场社会艺术考级活动均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后备案,执法人员点开考前和考后备案页,查询了社会艺术考级考前和考后备案相关信息,截取相关图片。随后,执法人员又从相关备案信息中抽取了山西英才艺术研究院在2021年11月6日和2022年10月6日举办的两场艺术考级活动考前备案信息,截取相关图片并下载考级简章等资料。

执法人员通过平台查询考级承办单位安徽临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相关信息。该机构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104MA2RXTXXXX,名称安徽临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为合肥市蜀山区金寨南路817号安粮城市广场11幢801,法定代表人为邱XX,经营范围为国内广告设计、发布:文化艺术活动交流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礼仪、展览展示服务:企业管理、经济信息、教育信息咨询;电子商务信息咨询;图文设计:网站建设,电子产品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除培训),教育项目投资,动面、漫画、游戏设计;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设备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出版物、预包装食品、音响器材、体育用品、化妆品,家具、服饰、母婴用品、包装材料、电子产品、数码产品,工艺品、文化用品、日用百货、通讯器材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下载保存了平台中既有上传的该机构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省级代理协议(除六安市、萧县外)(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类专业)。

执法人员通过平台查询考级机构山西英才艺术研究院相关信息。该机构名称山西英才艺术研究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号为140000230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2140000MJY39XXXX,住所为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德国小镇44号,法定代表人史XX,单位性质为专业团体。执法人员对艺术考级承办单位信息进行复核,承办单位清单共5页,在第5页发现承办单位“安徽临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信息。

执法人员通过电脑键盘上的“Print Screen”键对远程勘验进行了截图取证,共计截图21张。远程勘验过程全程使用“KK录像机”录制电脑屏幕。

2023年3月13日,本案经批准立案。

2023年3月23日,山西英才艺术研究院委托安徽临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考级负责人李XX到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李XX承认了山西英才艺术研究院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进行考后备案的违法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网站(远程)勘验笔录》1份、《远程检查(取证)记录截图》21张,《远程检查(取证)记录视频》1份和执法人员通过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取的《省级代理协议》等相关案件证据予以确认签字;对其提供的山西英才艺术研究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社会艺术水平等级资格证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安徽临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2022年10月6日线下考级考生成绩单》复印件等真实性予以认可并签字确认。

2023年3月30日,本案批准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相关事实如下:我局执法人员在远程勘验中发现“安徽临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办“山西英才艺术研究院”的12场社会艺术考级活动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后备案。经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认为山西英才艺术研究院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进行考后备案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成立,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执法人员通过远程勘验、调查询问等方式,收集和调取了如下证据:

1.制作网站(远程)勘验笔录》1份2页,远程检查(取证)记录截图21张,远程检查(取证)视频资料1份,说明山西英才艺术研究院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对艺术考级活动进行考后备案的事实;

2.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收集《授权委托书》1份、收集山西英才艺术研究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说明考级机构的主体资质、考级机构授权委托情况及李XX陈述考级机构、承办单位、考级活动、细节确认等情况。

3.收集安徽临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2022年10月6日线下考级考生成绩单》复印件1份,提取山西英才艺术研究院和安徽临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省级代理协议》1份,说明考级承办单位的相关情况以及举办考级活动的相关事实。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执法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经查证属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处罚理由和依据:经依法调查,我局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山西英才艺术研究院在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进行考后备案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成立,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报告并经执法人员查证,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已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完成考后备案手续,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参照《安徽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责令山西英才艺术研究院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2023年4月1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电子邮箱1810035891@qq.com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30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与义务。截止2023年4月18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决定责令山西英才艺术研究院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银行或以其他方式(微信、支付宝等)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附后)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4月19日

 

 

 

 

 

 

 

 

 

 

 

 

 

 

 

 

 

 

 

 

 

 

 

 

附相关条款: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考生通过所报艺术专业级别考试的,由艺术考级机构发给相应级别的艺术考级证书。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自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考级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