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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3〕002号】

发布日期:2023-04-18 10:27作者:政策法规科 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3-04-18 10:27作者:政策法规科
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阅读: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文罚字〔2023002

 

 

当 事 人:田家庵区遇见咔吧茶社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3MA8L88XXXX)                                                                                                      

经营者刘X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龙湖中心3栋1913室    

202321日1615分至1706分,淮南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2名执法人员吴厚军(12070021017柴冉(12070021026)依法出示证件,对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龙湖中心3栋1913室进行检查, 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宋XX陪同检查。经查,该场所有营业执照无《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正在经营。检查中,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前台用于放映的电脑,发现1904包厢正在播放春节档院线正在放映的电影《满江红》。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提供该影片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材料,现场负责人宋XX表示不能提供。随后,执法人员进入包厢,对现场影片放映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拍照、录视频取证,通过包厢内消费者手机获取美团购买观影券的消费记录,显示该包厢共消费人民币99元。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负责人停止放映经营活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责令当事人到单位接受调查,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检查中,现场负责人宋XX全程在场,对检查结果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326日,经局法制部门审核、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并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3228日,该场所经营者刘X接受了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与已确认,对现场取证照片(6张)、《现场检查笔录》(1份)没有异议。

经调查表明:

1.田家庵区遇见咔吧茶社办理了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3MA8L88XXXX),未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资质

2.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并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取证照片资料共6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场所内的电影放映经营情况的检查及取证。

2、田家庵区遇见咔吧茶社《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场所经营者刘X身份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场所经营者刘X《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并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事实。

5、现场播放影片《满江红》文件(光盘)。

6、北京欢十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关于电影作品《满江红》著作权的情况说明。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认可。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依据(处罚理由和依据) 田家庵区遇见咔吧茶社通过互联网下载了盗版电影《满江红》,以美团平台团购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观影服务,当事人无法提供播放该电影的授权及相关证明,参照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著作权行政执法证据审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第三部分“关于侵权认定”第9项:“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的规定,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有偿放映电影《满江红》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了侵权,且该影片为正在影院公映的电影作品,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电影市场秩序,通过不正当竞争获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考虑到当事人系第一次违反法规且情节轻微,且能做到积极配合执法,立即改正,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部分“涉及著作权侵权的违法行为”第1项轻微违法的情形,违规行为轻微,且为第一次违反法规。处罚基准: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33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罚告字〔2023002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对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并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玖元(99元),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的行政处罚,截至202346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处罚内容: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规经营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玖元(99元),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3416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