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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3〕01号】

发布日期:2023-02-09 10:25作者:政策法规科 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3-02-09 10:25作者:政策法规科
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阅读: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罚字〔202301

当事人:淮南市精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THPXXXX(1-1)

法定代表人:邓XX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惠利大道东侧惠利花园D区惠利大道建设项目1栋114、214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1月4日15时10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王兴振(执法证号:12070021036)、杨财修(执法证号:12070021034)前往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惠利花园的淮南市精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检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邓XX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现场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淮南市精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2023年1月1日举办了一场音乐艺术考级活动,考生共12人,都是该公司培训的学生,未收取考级费用。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提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现场无法提供。现场只提供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淮南市精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XX全程参与检查,并于检查结束后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签字。

2023年1月5日,执法人员登陆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前备案信息和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情况,未查询到淮南市精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2023年1月1日举办或承办的音乐专业考级活动,也未查询到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执法人员对平台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取证。

2023年1月6日,本案经批准后以一般程序立案。

2023年1月10日9时30分至10时00分,淮南市精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XX前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邓XX承认了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违法事实,对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取证截图》、淮南市精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XX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真实性予以认可并签字确认。

2023年1月16日,本案批准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相关事实如下: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淮南市精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日举办了一场音乐专业的社会艺术考级活动。经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认为淮南市精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成立,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方式,收集和调取了如下证据:

1.文书编号为(淮)文综检(勘)字〔2023〕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现场检查照片4张,说明淮南市精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2023年1月1日擅自举办音乐考级的违法的事实;

2.淮南市精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说明了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体资质;

3.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取证照片3张,说明淮南市精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举办的音乐专业考级活动未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上进行考前备案,也未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4.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收集淮南市精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记录举办考级活动的细节情况。

邓XX在本次调查询问同时对前期相关案件证据材料予以认可并签字确认。

处罚理由和依据: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执法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经查证属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淮南市精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违法事实,淮南市精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此前未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参照《安徽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拟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3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30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与义务。截止2023年2月7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决定责令淮南市精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停止违法活动,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银行或以其他方式(微信、支付宝等)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附后)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2月8日

 

 

附相关条款: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四)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五)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六)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七)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