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文综罚字〔2024〕016号
当 事 人:田家庵区沙漠之鹰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5XXXXX)、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3404002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香港街湖滨路与人民路口商业综合楼(金鹏大厦)二层
2024年9月29日15时27分至15时40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2名执法人员温振伟(12070021027)、杨福海(12070021024)依法出示证件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香港街湖滨路与人民路口商业综合楼(金鹏大厦)二层的田家庵区沙漠之鹰网吧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告知现场负责人谢某某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谢某某未申请并陪同检查。经查,该网吧悬挂有《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未成年人禁入标识,正在经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网吧顾客正在进行上网活动的11号电脑上“翔天净网”软件未安装,网吧未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该网吧经营中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之规定。执法人员当日对该网吧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网吧现场负责人谢倩倩立即恢复实施场所内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该网吧现场负责人谢某某经核对无误后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签名确认。
2024年9月30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田家庵区沙漠之鹰网吧涉嫌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对田家庵区沙漠之鹰网吧的授权委托人谢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谢某某承认了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对取证的照片、书面证据材料没有异议。
2024年10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表明:
1.田家庵区沙漠之鹰网吧办理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3404002XXXXX)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5XXXXX),具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资质。
2.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取证照片资料共4张。证明田家庵区沙漠之鹰网吧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现场情况。
2、田家庵区沙漠之鹰网吧《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网吧负责人刘某身份资料(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谢某某身份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谢某某的调查询问,谢某某详细描述了违法违规情况。证明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认可。
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当事人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应当持续在线运行。但因其审查不严格,导致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停止。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之规定。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第一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结合《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