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级文化和旅游涉企收费事项公示

发布日期:2020-10-19 09:52作者:市场监督管理科詹楚 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0-10-19 09:52作者:市场监督管理科詹楚
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阅读:

根据《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 淮南市财政局淮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淮南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2020年)》的通知〉(淮发改商服202024),现将我市市级文化和旅游涉企收费事项公示如下:

一、收取项目: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二、收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安徽省旅游条例》

三、收取范围对象:领取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

四、收取标准: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五、征收程序: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旅行社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六、返还时间: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七、执收单位: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10月19日